10.3969/j.issn.1672-4038.2014.10.004
试论省校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
社会服务是高校的四大职能之一,高校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战略合作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高校与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经常签订校地战略合作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其中省级人民政府与高校签署合作协议的情况比较常见,并且具有典型性.本文试图对省级人民政府与高校之间签定的省校战略合作协议进行法律视角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协议的履行原则以及出现纠纷后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
高校战略合作协议、法律性质、救济措施
G40-011.8(教育学)
201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