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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038.2001.04.009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引用
@@ 前一段时间,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成为传媒热点,也向行政法学界,甚至法学界、教育界提出了一系列尖锐的问题,其中尤以某博士生诉北京大学一案反响最大.一个仍无定论的问题是: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换句话说,以学校为主体实施的管理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笔者认为,教育权与其他国家行政管理权一样,应该接受法律监督,是行政诉讼的标的,学校作为教育权的行使者之一,其行为被包含在行政管理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教育权的本质决定的,也是法治行政的根本要求.

教育权、可诉性、行政诉讼、学校、行政法学界、行政管理权、学生、管理行为、其他国家、管理范围、法治行政、法律监督、传媒热点、被告、教育界、博士生、法院、定论、大学、北京

G4(教育)

200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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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1672-4038

11-5047/D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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