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594.2004.06.005
析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
对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准入条件进行分析,指出其对原有GATs框架下关于服务提供者准入资格规定的继承发展及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服务市场开放后产生的"溢出效应"作出反应,应当进一步在程序上把关,确保CEPA真正对香港与内地企业产生积极作用.
服务提供者、准入标准、溢出效应、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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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7.65(中国经济)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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