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解释论
我国《民法典》第225条与《海商法》第9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一般规则的现有立法,二者虽然都采取了"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但均未明确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界和司法裁判对此存有分歧,而在"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方面也存在"善意与否"的冲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制船舶多重买卖,该条规范在法解释上存在诸多疑问.为使船舶所有权变动规范群下的规范相互融贯,在法解释论方面,"以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为逻辑起点,明确"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在船舶所有权变动未予登记时赋予善意第三人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权利;《海商法》第9条中的第三人应限定为"善意",且"善意"宜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界定,即"排除存在恶意欺诈的第三人";发生船舶无权处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需要经过"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制度"的检验.同时,应明确船舶所有权的多重买卖包括无权处分和有权处分,区分不同情形阐释司法解释确定的所有权归属规则的逻辑构成.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多重买卖
D923.2;F239.43;S303.3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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