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规制性特殊安排:原理分析与路径重构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在受到东道国有权机构的规制时,往往面临东道国国内投资法律制度所设置的诸多特殊安排.本文界定了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对的所谓“规制性特殊安排”的含义,对国有企业所受到的规制性特殊安排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分析这些安排在何种程度上可能获得当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工具的支持,并将这些安排的启动理由划分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非商业利益”两大类.启动特殊安排的理由是在逻辑上并不足够完备和自洽,必须伴随隐含前提和“三重推定”来完成该任务;推定成立的基础是任何国家所扮演的角色都被“预设”为与市场不具有相容性的理由前提.在我国进一步加强国家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相容性建设时,要同时注意其他国家所设计的“隐含前提”和“推定”式的以维护市场和非商业利益为名、行消解国家所有制之实的陷阱式安排.
国有企业、国有跨国公司、公有制—市场兼容性、市场—国家二分法、所有制非歧视原则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我国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所面对的规制性障碍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实现》;作者所参与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年研究团队项目《国际法话语的形成及中国方案研究》
2020-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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