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改革的困境与出路--RDC v.Guatemala 案裁决引起的反思
晚近,各国条约实践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限定在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范畴内,进而将其主要义务内容确定在不得拒绝司法等有限的义项内,以限制投资条约仲裁庭的宽泛解释。但是,RDC v.Guatemala案裁决表明,以美国为例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条约改革实践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仲裁庭仍然对于新一代公平<br> 与公正待遇条款采取宽泛解释。对此,各国条约实践应该进一步明确限定习惯国际法的证明方式、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具体义务内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仲裁实践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在政策选择上,不宜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具体义务内容仅仅限定为不得拒绝司法,究竟应如何列举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具体义务内容仍需进一步的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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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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