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4.01.011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 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预约合同、本约、意向书和备忘录《民法典》第495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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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4-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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