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4.01.006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融合履职、生态环境检察、生态环境公益、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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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24-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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