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3.05.008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立法模式包括"从有到好"的改进式立法模式和"从无到有"的新设式立法模式.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宜优先适用行政法先行的立法技术;对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而亟待刑法发挥强制力进行规制之行为,可补充适用刑法先行的立法技术.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在适用立场上体现为罪质要素、罪量要素以及法律责任层面的优化.对环境犯罪进行行政法违反之评价时,宜采取"行政违法且应罚"标准;环境犯罪行为要素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界分的影响具有二元性.环境技术标准应是在国家规定中体现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与科学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之间的冲突需予以科学化解.强化环境保护要对有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规范阐释,对无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环境犯罪的分类,需对罚金刑的具体科处方式做不同设置:污染环境犯罪宜优先考虑设置限额罚金制,同时依据行政法的对应规定例外适用倍比罚金制;破坏资源犯罪则宜优先采取倍比罚金制.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罪质要素、罪量要素、法律责任
31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173
202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