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3.05.007
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具有技术性、派生性、核查性和职权性特点,现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尚未确认其证据能力.技术审查意见具有解释性证明力、佐证性证明力和实质性证明力,其证据能力能够从相关性理论获得根本证成,能从《刑诉法解释》第 100条得到规范支撑,亦有系列裁判包括重大案件裁判支持,具有实践许容性.审查意见的派生性和可能具有的"当事人性",均不足以否定其证据能力.确认其证据能力,有助于建构证据支持体系,契合技术审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法官履行查证责任而非证明责任,且为防止"自审自鉴"的类似不当,区别于检察机关技术审查意见,法院自身的技术审核意见应坚持其内部性,仅用于辅助心证.技术审查意见如用作证据,需要满足相关性、必要性、专业规范性以及程序要件,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作为主要证据或辅助证据使用,且注意把握不同审查方法对证明作用的影响.应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技术审查意见的司法适用提供依据和遵循.
技术性证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意见、相关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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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22C28
202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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