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3.05.002
"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自诉转公诉、网络侮辱诽谤、禁止重复起诉、法律监督、诉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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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青年项目2023QNTD01
202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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