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3.02.005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形态界分、宪制基础与完善方向
"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大局"两大司法理念共同形塑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推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既需要建构基于程序法治的规范机制以及立体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又需要从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能动履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人民为中心、功能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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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A040
2023-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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