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2.06.00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限定与具体展开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活跃态势,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对此,司法规则体系及时调整,明确传导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但效果尚不明显,亟须在构成要件和竞合处断两个方面作进一步强化.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就竞合处断而言,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罪量要素、竞合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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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2023-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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