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2.05.007
从个体救济到公共治理:论侵害个人信息的司法应对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重心应从个体救济转向公共治理.在没有明确损害的案件中,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并非绝对权之诉,其性质类似执法举报,法院应承担专业化监管职能.在造成损害或实质性风险的个人信息侵权之诉中,法院应从个体赔偿救济转向合理威慑与公共治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大规模微型侵权的特征,以赔偿为主要目标不仅面临损害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风险预防与群体保护.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界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应根据合理威慑目标而重构.侵权法也应与其他制度互动,个人信息侵权终审胜诉应自动触发检察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侵权揭示了领域法中的部门法关系,领域法治理应坚持部门法的制度演化与协同.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威慑、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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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中国法律)
2022-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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