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2.04.008
民法典对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成功改造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方法,采用了统一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无法分清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界限.嗣后的民法单行法立法继续沿着这种立法模式发展,混淆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不同方法,造成体系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无序.《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保护方法进行了成功改造:首先在总则编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规定侵权请求权且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次在物权编和人格权编分别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最后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请求权.这样,就实现了固有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不同功能配置,使固有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固有权利,负担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恢复性救济;侵权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生权利,负担对权利损害的填补性救济.二者相互补充和衔接,完成了这一民事立法的重大改革,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能够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目前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固有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民事责任、民法典
30
D923(中国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1FXA004
2022-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13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