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2.02.002
伪造股东签名之公司决议行为效力的区分认定
对于伪造股东签名的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路径与标准之争.对民法规则的摒弃与对团体法规则的追捧是主流观点和主要做法.然而,公司决议是公司法人意思的形成,且又是社团组织特殊议事程序下的结果,故应以民法之意思表示规则为基础、以团体法之程序规则和决议内容为辅助而构建其效力认定标准,既关注公司真意的形成,也关注决议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及决议内容是否处分股东个人权利.因此,应在民法体系中构建基于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并依此判断公司真意是否形成.同时,在团体法中区分决议程序与决议内容的不同情形分别设置具体的认定标准.
伪造股东签名、公司决议行为、效力认定、民法、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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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大学项目
2022-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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