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2.01.001
论企业合规在行政和解中的适用问题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行政和解;合规激励;行政执法承诺;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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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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