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6.009
日本合意制度述评
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合意制度与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属他人归罪型控辩协商制度,日本合意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该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提供重要启示.日本合意制度的入法因缘于从事后处理型到危机管理型的司法理念转变,从义务主义到功利主义的司法文化演变,从传统证据收集方法到新型证据收集方法的司法实践改变.日本合意制度以特定的财政经济类、药物枪械类犯罪为适用对象,以协议与合意为程序,依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协力行为和检察官的宽大处理行为而运行,在遵循双方法定义务的同时,提供退出机制予以保障.但从适用合意制度的戈恩案、美浓案来考察,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业能力、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等方面存在典型问题.基于此,我国"协力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应从创设新型证据方法、建构运行机制及准备诉讼应对等方面进行优化.
日本合意制度;协力案件;目标案件;新型证据收集方法;律师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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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治理语境下功能主义刑法的基础边界研究";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侦查、起诉协作型交易制度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切入";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2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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