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6.005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逻辑与规范解释——兼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者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含对数据使用协议中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数据画像、地下数据交易等大规模侵权和分散性侵权等情形,可以按照"列举+兜底"对诉由予以类型化并适当予以限定以实现抽象层面的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构成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在适格主体顺位上,各级检察机关列于引领位置.消费者组织仅能就与市场活动和消费行为相关的损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相关公益诉讼之实体有理由的范围远超前者.应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激励起诉并补偿受损的个人信息主体.
公益诉讼;个人信息;受案范围;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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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19ZDA164
202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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