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6.004
公益诉讼的属性及立法完善
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特定性决定了诉讼对于公益保护的局限.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公益诉讼是作为行政管制的司法补充出现的,是以"补充管制"为目的和内容的"执法诉讼",其基本规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制度内容应与管制法协调呼应.我国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与管制法缺乏衔接,具有照搬传统的"私诉化"倾向,需要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加以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在内容上应加强与管制法的内在关联,协调与管制执法的顺位关系,理顺检察机关诉讼与社会组织诉讼、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强化公众参与,进行类型化构建.在模式上应构建"综合法+单行法"体系,遵循先具体、后一般的立法顺序.
公益诉讼;属性;补充管制;执法诉讼;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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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19BFX172
202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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