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5.006
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变革及理论基础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法律上确认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审批制办案模式改革为以合一制为主和以分离制为辅的混合办案模式.合一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合一,分离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分离.司法权分为审查证据权、认定事实权和适用法律权等三项基本权能.司法权的全部权能可以由一个办案主体行使,也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混同行使,还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分别行使.合一制和分离制都符合司法亲历性.司法亲历性有其适用范围,并与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司法权的可监督性紧密相关.
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办案者与定案者关系;审批制;合一制;分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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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研究"GJ2018B05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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