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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1.04.011

速裁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动力体系研究

引用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速裁程序;协商动力;怠速结构;程序分流;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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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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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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