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4.00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重释与限缩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实害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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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法定犯出罪问题研究"19SFB2024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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