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4.008
过失犯归责构造之反思与重构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客观归责;过失犯;归责构造;注意义务;机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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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视角下的持有型犯罪研究"17BFX070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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