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1.04.004
"刑事—行政"案件移送要件研究
新《行政处罚法》在原有"行政—刑事"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刑事—行政"衔接,从条文的字面文义以及隐含内容分析,"刑事—行政"衔接需要遵循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要件主要涉及移送衔接中的"及时"要求、刑事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以及衔接过程中的监督.仅从规范角度分析,无论是实体要件,还是程序要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存在着不确定的解释空间,正式实施后,也必将面临着更多的困境.之所以如此,既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属性相关,也与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分工相关.为此,需要思考已有"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能否适用于"刑事—行政"衔接中,如不能适用应尽快建立衔接机制.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要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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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行政公益诉讼构成要件之判断"2018BFX009
202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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