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6.009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
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检察主导、知悉权、认罪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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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139
202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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