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5.011
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规则建构
公法人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与一般私法上被执行人不同.为充分实现对公法人职能正常行使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通过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通知制度的构建、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序的明确、对公法人预算资金执行规则以及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辅助措施等规则的构建,畅通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程序,实现对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和债权人私权实现之间的平衡.
公法人、民事执行、公益优先、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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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问题研究";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责任财产范围研究"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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