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20.05.004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实体化处理与法律责任

引用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实体化处理、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无效

28

D912.1(法学各部门)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49-6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28

2020,28(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