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5.002
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
在行政法"控权论"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处罚法》初步确立了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但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却遭受到来自部门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社团内部规则等三个方面的挑战.行政处罚总则地位的受挫,既有行政处罚立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还与现有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乏力有关.在《行政处罚法》面临大修之际,应当坚守《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立法初心,通过设置优先适用的宣示条款、重新划分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和有效填补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等三种路径,进一步夯实《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在行政法总则制定呼声渐起的当下,重申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对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学理论的体系化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行政处罚、总则、行政处罚法、宣示条款、失信惩戒
28
D912.1(法学各部门)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