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4.010
惩罚性赔偿的证明难题及其缓解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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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
2020-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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