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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20.04.001

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变革与法律适用

引用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动产担保、动产抵押、价金债权抵押权(PMSI)、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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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20-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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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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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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