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3.004
论” 确认式庭审”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
确认式庭审、实质化庭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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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14XNJ003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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