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20.02.004
论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上负担较重,现有法律规范上的调查方式、调查保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调查优势,使得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欠缺足以应付"调查难"问题的"强制性".在权利源泉上,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与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均存在差异,故检察机关应当向外转向审判机关的司法职权协助.在表现形态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享有任意调查的权力,且正在内部技术实力与外部权力协调上强化任意调查的效力与成果.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不应具有直接强制性,间接强制调查可分为手段型与后果型,后者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当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社会征信的信用制裁.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调查核实、任意调查、强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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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3(法学各部门)
2020-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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