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9.06.00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 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 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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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人格尊严的私法转化与私法构造研究" 19BFX152 阶段性成果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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