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9.03.00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宪法界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保障人权、 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宪法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与个人罪责原则相冲突,自愿性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宪性控制的基础,并将法治原则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保障辩护权、 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商双方的对等性、 协商程序的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展开,应符合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合理协调法检公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宪法界限、人权保障、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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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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