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9.01.012
从交易禁止到利益冲突: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建设路径
在传统的交易型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之外,构建以维护行政伦理道德为立法基础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子系统,是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鲜明特色.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肇因于前置化规制公权滥用行为的需要,其犯罪化根据的实质在于,防范因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或者信赖危险.美国法典根据不同权力类型的属性不同,设定了差异化的行为模式与动因条件,设定了四种典型的行为模式.利益冲突罪的立法具有独特的抑止腐败作用,促进了刑法功能的转变,是将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引入反腐立法体系的标志.探究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对我国贿赂犯罪"二元双层式"立法模式的改造具有借鉴价值.
美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利益冲突罪、中国化路径
27
D93/97(各国法律)
魏昌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 "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课题 "贿赂犯罪分层式罪名体系研究" 17SFB1004 的阶段性成果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6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