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4.010
民事第二审审理范围及其例外
民事第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拘束.但由于二审具有"续审"与监督的双重审级职能,且上诉请求受到制度及人为的不恰当限制, "上诉请求拘束原则"存在例外.实务上围绕《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尚未形成规范操作,存在适用错误、裁量权滥用现象.当前应对例外的"射程"进行归纳、总结,使该款规定的不确定概念具备规范的实体内容.而从长远来看,民诉法应设立附带上诉制度,使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级功能更趋契合,达到当事人处分自由与二审纠正裁判错误的平衡.
二审审理范围、上诉请求、附带上诉、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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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8-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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