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4.008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本质与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 "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 "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的犯罪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不适用.
市场操纵、双重兜底、欺诈、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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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CLS2016ZDWT48
2018-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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