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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8.04.007

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的刑法应对

引用
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即去除个人信息数据中可识别性的过程,包括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去识别个人信息仍具有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社会法益,两者均应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运用去识别与再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须承担防控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风险的法律义务,刑法规制须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衔接协调;个人信息去识别行为的中立业务性质与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可作为出罪事由.刑法应在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的保护和利用、入罪与出罪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个人信息、可识别性、去识别化、再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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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4ZDB147的阶段性成果. 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的刑事规制研究" 2016BFX001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2018-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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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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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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