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3.012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与补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缺席审判制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然而因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指引,法律适用亦存在较多模糊和原则性的规定,使该程序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将直接影响到证明方法的选择以及制度设置目的的实现.刑事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量程序设置的目的、程序自身的特点以及庭审方式的特点等因素,宜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证明方法上可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自由证明方法.
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自由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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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公安执法规范化指数测评体系研究:实证路径与理论阐释"17YJC820032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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