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3.008
开放"法律体系"的方法论意义
仅在封闭法律体系内依法办事,不仅会产生一般法律与个别正义的冲突,还可能产生法律与社会现实的隔离.因而需要在开放法律体系中重新塑造具体法律的意义.建立在文义解释方法基础上的"合法性",不仅存在运用方法的单一性,出现机械司法、执法的现象,而且还会割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包括法律价值体系)的关系.具体法律意义的塑造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方法,其中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系思维要求人们认真对待法律规范体系 (部门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法律话语体系、法治理论体系,以及法律方法论体系 (法律思维规则体系)等.从司法、执法过程来看,这些"体系"都可以视为开放"法律体系"的要素,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方法就是在这些要素间寻求一致性或融贯性,这对法治中国的实现有建设性意义.
法律思维、体系解释、法律体系、体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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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系解释的原理、方法及运用"17BFX165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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