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莹:商事代理的立法不足与《商法通则》
代理制度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否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各国都进行了规定.在大陆法系采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把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由民法典规定代理的一般性规范,商法典对商事代理做特别规范.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虽然采一元制的立法模式,不在立法中严格区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但是习惯将商事代理作为代理在专门领域的特殊运用而在规范层面进行区分.英美法系因为没有体系意义上的民法和商法的区分,所以没有”商事代理”一说.其代理制度的规定一般散见于财产法、公司法和合同法之中.但是从其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到商事代理实践对其民事委托代理理论的全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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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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