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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选择

引用
一、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模式的判断困惑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如从本来意义上的也即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概念来讲,很多学者由此认为我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1)参见刘凯湘、范健、柳经纬、朱广新等人在2015年3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法律规范:问题与出路”上的发言,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197页.〕此点关于我国民商法立法现实存量的判断,公允而准确,但就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归属判断而言,理论分歧则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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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15ZFZ82007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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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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