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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8.02.009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研究

引用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而英美法系则多采取登记主义,质押权利登记后即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而质押通知仅起到辅助提醒功能.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证,我国质押通知的法律效力与两大法系立法例均有差异,其实质是登记/通知区分主义.体现为质押登记系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担保物权生效、对抗要件,而质押通知则使该担保物权对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约束效力,限定其清偿行为.质押通知由谁发出、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形式皆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押、质押通知、登记/通知区分主义、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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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2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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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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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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