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9428.2018.02.004

论使用盗窃与盗用

引用
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必需而无法被排除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用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处理相关问题只能从使用盗窃入手.基于严密法益保护且不过分扩张处罚范围的立场,坚持不法取得目的必要说,但对其内涵作缓和、宽泛的理解,从而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

使用盗窃、盗用、盗窃罪、不法取得目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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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202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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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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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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