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1.010
虚假自认效力的辩论主义回归
为防止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民诉法解释》 第92条不惜违反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是以自认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为前提的.而当事人在某一案件中作出的裁判上的自认,对于其他案件而言仅仅属于证据资料,本不应发生自认的效力.但在我国,通过前案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后案具有免证效力这一通道,变相赋予了自认对案外人的拘束力.所以,问题的根源在于自认效力向案外人的不当扩张,若因此而否认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无异于头痛医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自认的防范问题,应回归辩论主义,明确未参与辩论过程的案外人不受辩论结果的约束,而不是回到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
自认效力、虚假自认、辩论主义、协同主义、诚信原则
26
D925.1(中国法律)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