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8.01.009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 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动产交付规则服务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双重目的,实现此双重目的的制度样态本来就多元化,并且至少欧洲范围,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也正在演变为更宽松的模式.动产所有权属于观念构造物,观念构造物的变动当然可以遵循观念世界的规则.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对于 《物权法》 第23条文义的理解和认识,过于僵化和保守,没能把握条文背后的深层次法理价值,有必要在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建应然的规则.
动产所有权、动产交付、权利公示、物权法定、意思自治、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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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司法部2015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反思与借鉴: 砂石类资源开发法律规制研究"15SFB5025 阶段性成果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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