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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7.06.006

认罪自愿性的实证考察

引用
自愿认罪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方面,被追诉人在诉讼阶段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明显的不法侵害;二是主观方面,被追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认罪后果有充分了解.实证考察表明,被追诉人与法律职业人对"认罪"的理解基本相同,但是在群体内部对认罪的理解又有不同.被追诉人可能为了量刑优惠而违心认罪,在认罪的情况下对证据审查和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由于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认罪自愿性的关注程度有所不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也出现了不一致.违心认罪有三个原因:被追诉人基于量刑诱惑违心认罪,司法机关偏离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目标进行操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建立程序回转机制.

自愿性、量刑诱惑、认罪协商、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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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证研究"[CLS2015B04]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7-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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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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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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