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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428.2017.06.005

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引用
在过失犯论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尽到相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但是,行为人的能力低于和高于一般人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在前一种情况下,不能科处给行为人超越其个人能力的注意义务.如此判定不会带来"鼓励落后、 打击先进"的恶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该科处其运用盈余能力的注意义务.其一,这有利于被害法益的保护.其二,对于行为人而言,不仅不会让其承担过度的负担,而且在允许其在一般人能力所不及的高危领域内行为这一点上,提高了能力高者的行为自由度;对社会而言,鼓励了有能者挑战和创新,有利于人类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一般人标准、行为人标准、注意能力、客观类型化、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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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医疗过失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研究"15YJC82007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比较法研究"2014EFX001

2017-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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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28

11-31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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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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