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28.2017.04.008
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体系性构造
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疏通出罪机制,以最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是出罪原则,而非入罪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将罪刑法定原则塑造成为兼顾入罪与出罪的通用原则,丧失了其原生特性,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为被告人入罪提供支持、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以及阻碍超法规阻却事由的适用等三重现状.为克服这样的困境,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可通过三重构造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即杜绝裁判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入罪的法律依据;建立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法治联系;发挥犯罪概念"但书"的作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
罪刑法定、人权保障、入罪、出罪、同案同判、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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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
2017-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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